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的工程机械、林业机械、装卸机械、农业机械、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发电机组等。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的工程机械、林业机械、装卸机械、农业机械、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发电机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