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维修单位与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联网,并实时上传检验、维修信息。
市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名录。
市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