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临时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