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排放标准等数据进行信息采集,建立环保编码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口岸和物流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保编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编码登记,并将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排放标准等数据进行信息采集,建立环保编码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口岸和物流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保编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编码登记,并将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纳入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