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经检验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