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验排放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处理后撤场维修,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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