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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