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入口和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合理布设联合执法点,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机制。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并当场明示抽测结果。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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