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维修的单位、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规范行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