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和网络监控系统,实施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