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乡水务等相关部门,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阶段性改善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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