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机动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城市建成区内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者更换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城市建成区内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者更换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