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