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装用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