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