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