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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