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类标准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