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