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标准,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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