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开展科学、无毒害种植养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业户不得向河道水域投放污染水环境的饲料、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