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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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水系的综合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第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治理、管理、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规划、治理、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
第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第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黄河济南段,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黄...
第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对破坏...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九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系规划应当包括...
第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条 水系规划应当遵循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自然资源和...
第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水系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河道治理应当遵循水系规划,坚持保障防洪安全与改善自然生态、提升城市景观、发挥历史人文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三条 河道治理应当综合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堤岸绿化、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
第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四条 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
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道底部、边...
第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五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
第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第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
第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八条 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三公里以内,以及跨区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市、区县总河长是本市行政区...
第二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河道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进行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敷设输气输油等管道,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安全风险较大的...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质污染。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或者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泉水补给区生态基流...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运行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险情隐患...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园林与林业发展规划组织营造、更新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管控,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未...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开展科学、无毒害种植养殖;会同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挖掘历史沉淀,延续济水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责令停止...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围垦河道或者围湖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侵占、破坏河道的行为,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河道生态环境恶劣,公共利...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