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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