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爆破、钻探、打井;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五)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六)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八)占用护堤绿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砂应当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作业,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挖。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爆破、钻探、打井;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五)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六)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八)占用护堤绿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砂应当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作业,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