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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