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