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围湖造地。已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