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质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