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泉水补给区生态基流,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