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或者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