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河道养护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实现河道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