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河道养护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实现河道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