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运行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险情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