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管控,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未达标的,应当限期达标。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