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敷设输气输油等管道,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进行重点管控,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