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进行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