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河道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开展调查,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