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河道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开展调查,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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