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