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市、区县总河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问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应河道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市、区县总河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问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应河道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