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相应工程措施消除影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前两款规定的设施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应当在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前两款规定的设施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应当在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