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