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五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跨区县的涉河工程、临河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报送上一级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跨区县的涉河工程、临河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报送上一级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