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三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三条 河道治理应当综合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堤岸绿化、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黄河水,提升水系生态环境质量。
具备条件的河道治理,可以建设亲水长廊、沿河绿道等景观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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