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一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水系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