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四条 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道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