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四条 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
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道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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