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八条 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三公里以内,以及跨区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