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