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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