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