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围垦河道或者围湖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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