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侵占、破坏河道的行为,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河道生态环境恶劣,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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