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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