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